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哪些标准?
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、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应符合本规则。
第三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,科学、明确,不得误导、欺骗使用者。
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应使用中文,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。
第五条 同品种医疗器械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。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。
第六条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相似技术原理、结构组成、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的医疗器械最概括的表述。
第七条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、结构特点、技术特点、材料组成、特定属性等主要特征的描述。
使用部位是指产品的主要功能作用对象或作用点,可以是人体、组织、结构、器官的整体或部分。
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、外观形态的描述。
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或机理的说明或限定。
医疗器械标签,包装标识在内容上是要根据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来制作的,根据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医疗器械标签、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1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4、产品标准编号;
5、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(编)号;
7、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当标明有效期限;
8、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、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。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。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、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,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。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,可以在说明书、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,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。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,应当分行,不得连写,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。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、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,不得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扩展资料:根据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、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:
1、含有 疗效最佳 、 保证治愈 、包治 、 根治 、 即刻见效 、 完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;
医疗器械怎么区分?
例如
1:长食药监械(准)字2010第1260011号就是一类医疗器械。区分是第1(1260011)的1就是一类。
2:浙药管械(准)字2002第2640339号就是二类医疗器械。区分是第2(2640339)的2就是二类。
3:国食药监械(准)字2007第3400852号就是三类医疗器械。区分是第3(3400852)的3就是三类。
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,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。
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,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。
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,需要***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、有效的医疗器械。
常用药品及医疗器械
家庭保健器材:疼痛***器材、家庭保健自我检测器材、血压计、电子体温表、多功能治疗仪、激光治疗仪、血糖仪、糖尿病治疗仪、视力改善器材、睡眠改善器材、口腔卫生健康用品、家庭紧急治疗产品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